一、 依據「南投縣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要點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 本案選拔對象依前揭要點第2點所列人員辦理,得推薦人數原則如下:
(一 )本府各單位、所屬一、二級機關、各鄉鎮市公所與各鄉鎮市民代表會:各遴薦1人。
(二 )各級學校:併同由教育處遴薦1人。
(三 )各級戶政事務所:併同由民政處遴薦1人。
(四 )各級地政事務所:併同由地政處遴薦1人。
三、 另為求選拔過程更臻公平明確,本案循例亦採量化成績依序排列候選人名次後擇優錄取,總分定為100分,評分項目與配分比例如下:
(一 )書面資料審查部分:占60%,含內容之完整性、邏輯通暢度、文字表意清楚程度與資料豐富程度等面向。
(二 )個人自我簡介部分:占25%,由候選人進行3~5分鐘自我介紹,並由選拔委員視實際情況提問,含個人整體儀態、口語表達清晰度與應對進退之合宜性等面向。
(三 )縣長考評部分:占15%,由縣長綜合檢視後予以評分。
四、 請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、各鄉鎮市公所與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踴躍推薦所屬同仁,並於107年1月26日(星期五)前將所需表件1式7份免備文報府彙辦。另有關本案所需表件(推薦表與事蹟表)電子檔請至本府人事處網站「表單下載」中查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