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有關本府國民中小學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聘任報府備查乙
案,如說明,請鑒核。
說明:
一、依據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(以下簡稱本法)
第3條略以:「…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、代理教
師,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,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
通過後,由校長聘任之:一、具有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
)合格教師證書者。二、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
選未通過者,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取得修畢
證明書者。三、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
者,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。……第三項甄選作業,得
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;甄選作業完竣後,學校應
檢附甄選簡章、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,報各該主管教
育行政機關備查。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
,不在此限。」。
三、次查本法第5條略以:「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
選之代課、代理教師,其服務成績優良、符合學校校務需
求,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,經教師評審委員會
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,……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
政機關備查。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,不
在此限。」。
四、為落實學校行政減量,爾後錄取或再聘代理及代課教師,
由貴校本權責辦理免報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