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,增訂軍官、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(職、伍)者,其每月退休(職)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。
主旨:民國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
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,增訂軍官、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
理二次以上退休(職、伍)者,其每月退休(職)所得上限金
額計算方式之規定,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
者為適用對象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7
4665833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前開銓敘部書函乙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