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本府人事處轉知107年度第2次擴大人事業務聯繫會議提案事項辦理。
二、 依據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」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部分辦公時間進修、研究: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,主動薦送、指派或同意教師,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,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、研究;又依本府94年11月10日府教學字第09402250520號函規定,教師以部分辦公時間(含留職停薪)進修總人數為10%。另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有修課事實者,每週酌予公假一日(或兩個半日),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,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。
三、 另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,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:「因教學或研究需要,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、指派或同意,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、研究,每週在八小時以內。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,不受八小時之限制。」,爰此,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申請部分辦公時進修研究,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,由服務學校視實際需要核予公假。進修人數不受員額百分之十以內限制,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。
四、 本府96年6月28日府教學字第09601255530號函停止適用。